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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继承所得房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沈女士在婚姻期间继承了其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父亲遗嘱中未明确说明归属。该房产一直登记在沈女士名下。离婚时,其丈夫韩先生主张该房产是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沈女士则认为这是她个人继承的遗产。

 

刘颖新律师点评

本案的答案取决于被继承人(沈女士父亲)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中明确指定该遗产只归沈女士一人所有,则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由于父亲遗嘱未作明确说明,因此该房产应被认定为沈女士与韩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