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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设立“居住权”,离婚后配偶能否继续居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再婚的韩大爷婚前有一套个人房产。再婚前,他与妻子崔女士签订协议,约定:无论未来发生何事,崔女士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并到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婚后双方矛盾不断,韩大爷起诉离婚并要求崔女士立即搬离房屋。

 

刘颖新律师点评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其核心是“登记设立”,一旦设立,就具有强大的物权效力,可以对抗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案中,韩大爷与崔女士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办理登记,居住权正式成立。该权利独立于婚姻关系。因此,即使离婚,韩大爷作为房主也无权要求崔女士搬离。崔女士有权依据居住权合同,在该房屋内居住至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直至本人死亡。这个案例凸显了居住权在保障特定人群(如再婚配偶、老人)住房权益方面的强大作用。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