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房抵债”式离婚协议,一方反悔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胡先生因婚内出轨,为快速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将双方名下唯一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完全赠与给妻子董女士,作为“补偿”。双方据此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离婚后,胡先生迟迟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条款。
【刘颖新律师点评】
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密切相关,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合同。胡先生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法院通常会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基于各种因素(包括情感补偿、子女抚养、过错赔偿等)达成了“一揽子”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除非胡先生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被欺诈、胁迫,否则他基于道德愧疚作出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董女士可以起诉要求胡先生履行协议,配合办理过户。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