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出资购房却登记在子女配偶一人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老杨夫妇的儿子小杨与儿媳小苏准备结婚。由于小苏符合当地首套房的购房资格,为了享受更优惠的首付和利率,老杨夫妇将自己毕生积蓄的300万元直接转给小苏,由小苏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房产最终登记在小苏一人名下。婚后,小杨和小苏共同偿还贷款。三年后,小苏起诉离婚,并主张该房产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因为首付款是老杨夫妇对她的个人赠与,且房产登记在她一人名下。小杨和老杨夫妇则坚称,这300万是借款,或者是基于小杨和小苏婚姻关系的赠与,要求小苏返还300万或分割房产。
【刘颖新律师点评】
本案是婚姻房产纠纷中风险最高、最为复杂的情形之一,核心在于对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1.关于“赠与”与“借贷”的争议:首先需要明确这300万是赠与还是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老杨夫妇若主张是借款,他们需要提供证据,例如借条、明确的借款合意的聊天记录等。如果无法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2.关于“赠与对象”的争议:这是本案的决胜关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然而,本案有一个极其特殊的情节:房产登记在儿媳小苏一人名下。这一行为具有极强的指向性,法院很可能据此认定,老杨夫妇的出资是明确赠与给儿媳小苏个人的,这与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同样的法律逻辑。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赠与一方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关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