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内“夫妻财产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林先生和何女士结婚后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产,归何女士个人所有,此约定不可撤销。协议由双方签字按手印。后林先生出轨,何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取得该房产的全部所有权。林先生辩称,该协议是在何女士胁迫下所签,且显失公平,应属无效。
【刘颖新律师点评】
《民法典》明确允许夫妻双方对婚前及婚后财产进行约定。
林先生与何女士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林先生主张“胁迫”,需要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其主张将不被采纳。关于“显失公平”,在夫妻财产约定中,这一原则的适用非常谨慎,单纯的一方在财产上“吃亏”并不必然构成显失公平,因为这可能基于情感、家庭贡献等多种因素。因此,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内容明确,何女士的诉求有很大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