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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某村村民,在与妻子孙女士结婚前,其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其建造了房屋。婚后,夫妻俩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和扩建。离婚时,孙女士(户口未迁入该村)要求分割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赵先生认为宅基地和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与孙女士无关。
【刘颖新律师点评】
农村宅基地房的分割非常特殊。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处理的是房屋,而非宅基地。首先,赵先生婚前的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翻建、扩建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因此,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赵先生,但对于婚后共同投入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赵先生需向孙女士进行折价补偿。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孙女士不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法院无法判决她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只能判决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通常需要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的现值以及婚后添附、扩建部分的价值进行评估。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身份属性,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