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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产,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高先生和唐女士共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高先生一人名下。高先生因生意需要资金,在未告知唐女士的情况下,与买方谢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市场合理价格成交。谢某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贷款审批。此事被唐女士发现后,她坚决不同意卖房,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高先生与谢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点评

这是一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和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典型案件。首先,高先生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属于无权处分。其次,判断合同效力的关键在于买方谢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 买方善意(不知情);2. 支付合理价款;3. 完成不动产登记。本案中,由于唐女士及时发现并阻止,房屋尚未过户给谢某,因此第三个条件未成就,谢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唐女士有权追回该房产。但是,高先生与谢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本身,只要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是有效的。唐女士无法确认合同无效,但可以基于高先生无权处分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丧失,从而阻止过户。谢某则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追究高先生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