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可否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陈先生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结婚后,在妻子王女士的要求下,陈先生同意将王女士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变为夫妻共同共有。几年后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王女士要求平分该房产。陈先生则认为,加名行为是基于婚姻关系的赠与,现在婚姻无法维持,赠与的前提已不存在,且房产完全由自己出资,主张王女士无权分割或只能分得少量份额。
【刘颖新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加名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旦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并登记为“共同共有”,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赠与”,且赠与已经完成(以不动产登记为准)。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赠与方不能随意撤销。陈先生提出的“基于婚姻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支持为“附条件(必须维持婚姻)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已经从陈先生的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双方各占50%,除非王女士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定情形(如隐藏、转移财产等)。法院大概率会支持王女士平分房产的请求。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