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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孙先生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他与妻子钱女士共同使用工资收入偿还银行贷款。离婚时,该房产市值已大幅上涨。钱女士要求分割该房产,而孙先生认为房产应归他所有,只同意返还钱女士已支付的贷款本息。

 

刘颖新律师点评

这是非常典型的“婚前首付+婚后共还贷”情形。根据司法实践,该房产的产权归属于孙先生个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无论资金来源于谁的工资(婚后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部分共同还贷款项以及其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方(孙先生)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同时,孙先生需向钱女士支付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