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婚没结成房产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女友订婚时,以两人名义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周先生出了70%的首付,女友出了30%,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为按份共有。后两人因故分手,未能结婚。周先生要求前女友返还她所出的30%首付款,并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而其前女友则认为,自己也出了资,房屋应按份额分割。
【刘颖新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购房,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结婚”。当结婚条件未能成就时,赠与的基础丧失,出资方可以要求返还财物。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这已经明确了双方的产权份额。因此,更倾向于认定这是一个明确的财产约定。在此情况下,直接适用共有物分割的原则更为妥当。双方可以协商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另一方支付其份额对应的折价款,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的诉讼,法院会根据出资比例和登记情况,判决房屋归属及折价补偿金额。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