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和小赵婚后,小张的父母出资200万元作为首付款,为他们购买了一套婚房,房屋登记在小张一人名下,剩余的100万元贷款由小夫妻共同偿还。后两人离婚,小赵认为该房产是婚后购买,且共同还贷,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则认为首付款是其父母对他个人的赠与,房产应归他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点评】
此案的关键在于对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行为的定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情况下,婚后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这200万首付款应被认定为小张的个人财产。然而,该房产并非完全属于小张个人。因为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归小张所有,但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小张需向小赵进行折价补偿。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