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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王和小李准备结婚。小王的父母在小王婚前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五年后,因感情不和,小李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房产,认为该房产在婚后共同使用,且共同偿还了少量装修贷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婚前一方父母全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性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被视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明确属于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小李主张的“婚后共同使用”和“共同偿还装修贷款”并不改变房产所有权的性质。装修贷款属于另一笔债务,即使共同偿还,也只能就偿还的款项部分主张债权或补偿,而无法撼动房产本身的个人财产属性。因此,法院通常会判决该房产归小王所有,对于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小王需向小李支付相应的补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