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王先生个人出资支付首付款100万元,购买了一套总价为300万元的房产。为购买该房产,王先生以其个人名义与中国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30年。2018年12月,王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工资收入)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截至2023年5月双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总额为60万元,其中本金部分为25万元,利息部分为35万元。此时,该房屋经评估市场价值已升至500万元。房产证始终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争议焦点: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于上述房产的分割方案无法达成一致。
1.本案是典型的“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纠纷。该房产系王先生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并办理贷款,且登记于其个人名下,应认定为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王先生应对李女士进行补偿。
2.法院明确将房产认定为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一定性是后续所有分割的基础。这提醒公众,不动产的产权归属主要以登记为准,且婚前个人财产的属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虽然房产归王先生个人所有,但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李女士对王先生个人财产(房产)的投入。因此,法律赋予李女士获得补偿的权利。这不仅包括已偿还的贷款本息的一半,更重要的是包括了该部分投入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这是本案中李女士能获得远高于30万元补偿的根本原因。
4.法律并未规定统一的补偿计算公式,这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核心原则是“公平合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目的都是为了让未获得产权的一方,其贡献得到公平的回报,并分享婚姻期间财产增值的成果。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