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拟补 14 万?法院:属历史合法建筑!房主终获 63 万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1992 年,赵某在某市城郊建 180㎡两层房屋,因当时宅基地审批不规范,未办房产证、土地证,但持有村委会建房同意书、1993-2020 年税费缴纳凭证,且该房为家庭唯一住房。2021 年 5 月,房屋因新城建设被征收,征收部门以 "无证" 定性违建,仅同意按 800 元 /㎡补 14.4 万元。
赵某不服,提交建材发票、邻居证言、水电费记录等证据,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后起诉。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2008 年)前,赵某无过错,且政府 2000 年、2010 年房屋普查均将其登记为 "合法居住用房"。最终判决:房屋属历史遗留合法建筑,按同地段市场价 3500 元 /㎡补偿 63 万元,并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精准诠释了《民法典》物权编对历史遗留问题的 “实质正义” 导向,确立 “无证≠违法” 的裁判规则。根据《民法典》第 231 条,合法建造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即取得物权,无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赵某 1992 年建房时,当地宅基地审批制度尚未规范,其持有村委会同意书、税费缴纳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建房行为符合当时政策,属 “合法建造” 范畴。
征收部门以 “无权属证书” 直接定性违建,违背了《民法典》第 207 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 政府在两次房屋普查中均将其登记为合法住房,实质已认可物权效力,事后单方面否定构成信赖利益侵害。法院判决按市场价补偿,既考量了物权取得的历史背景,又落实了 “居住条件不降低” 的补偿底线。此案为历史无证房维权提供关键指引:需重点留存建房审批痕迹、长期使用证据及行政机关认可文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31 条: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设立或消灭物权,无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07 条: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