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 "放弃集体权益"!济南村民失拆迁资格,六年纠纷靠调解破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6 年,济南市历下区李某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征收,未签补偿协议成为滞留户。同年,李某与老伴离婚,协议约定 "男方自愿放弃一切村集体的权益",街道办事处据此认定其丧失安置资格,随后拆除房屋。
2018 年起,李某多次起诉均因 "无安置资格" 败诉。2022 年,李某起诉强拆赔偿,2023 年法院仅支持少量搬家费,双方上诉。2024 年 1 月,李某申请正荣凯调委会调解。调解员查明:李某主张 "放弃集体权益" 仅指节日福利,而非拆迁安置权,且其无其他住房,安置需求迫切。经第三方评估核算争议款项,最终街道办事处补足补偿差额、支付过渡费及奖励,李某撤回上诉并息诉罢访,六年纠纷落幕。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症结在于离婚协议中 “集体权益” 条款的解释边界,需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与婚姻家庭编的协同适用化解。根据《民法典》第 466 条,合同条款解释需遵循 “文义优先 + 目的限制” 原则,“集体权益” 作为笼统表述,不能当然涵盖拆迁安置权 —— 后者涉及《民法典》第 1087 条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居住权保障,属于基本生存权益,与节日福利等普通集体利益有本质区别。
街道办事处将条款作扩大解释,实质是对当事人基本住房权的不当限制,违背了诚信原则。调解的关键价值在于:一方面依据《民法典》第 466 条厘清条款内涵,纠正 “一刀切” 的认定逻辑;另一方面通过第三方评估固化补偿数额,在政策框架内补足权益差额。此案同时提示,离婚协议中涉及不动产、安置权益等重大财产的约定,需采用明确化表述,避免因模糊性引发长期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66 条:合同条款争议应按诚信原则解释,避免单方面扩大或限缩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87 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涉及拆迁安置的需保障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