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被强拆!贵州村民索赔仅获 2 万,检察监督逆转:按征收方案补 26 万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09 年,刘某某在贵州某区集体土地上建 1319.53㎡无证房屋(另有 287.94㎡合法房屋)。2016 年 8 月,区政府棚改方案明确 "2008 年后违建按 200 元 /㎡补工料费",因未达成协议,2019 年 8 月乡政府强拆该无证房屋。
刘某某先起诉确认强拆违法胜诉,后提行政赔偿,一审法院以 "违建非生活必需" 仅判赔室内物品 2 万元,上诉、再审均败诉。2021 年,刘某某申请检察监督,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指出:征收方案已为同类房屋设补偿标准,强拆未保障当事人回收建材权利,应遵循 "赔偿不低于补偿" 原则。经省检察院与省高院协调,区政府最终按 200 元 /㎡支付 26 万余元赔偿金,刘某某撤回监督申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彻底打破 “违法建筑无任何补偿” 的认知误区,彰显《民法典》对财产权的全面保护逻辑。首先,根据《民法典》第 1164 条,侵权责任编的保护范围涵盖所有合法民事权益,案涉房屋虽因缺乏审批属违法建筑,但建筑材料作为权利人合法购置的动产,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乡政府未履行通知自行回收建材的程序义务,直接强拆导致材料损毁,构成对物权的侵害。
其次,《民法典》第 1184 条明确财产损失按 “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 计算,区政府棚改方案中 “200 元 /㎡工料补偿” 属于预先设定的合理标准,应作为赔偿依据。原审法院以 “非生活必需” 否定赔偿,实质忽视了行政赔偿 “填补损失” 的核心功能。检察监督通过抗诉纠正该错误,既落实了 “赔偿不低于补偿” 的基本原则,也警示行政机关:程序违法不仅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更需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64 条:侵权责任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等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84 条: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征收方案标准可作为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