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非” 补偿拉锯 4 年!缺经营手续遇阻,调解 + 民政救助终获 35 万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6 年 12 月,南昌市东湖区棚户区改造启动,吴某某 27.76㎡一楼住宅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按住宅标准评估,总价 23.06 万元,吴某某以房屋出租作店面多年为由,主张 "住改非" 商铺补偿,却因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被拒,未签补偿协议。2018 年 6 月,房屋被强制拆除,补偿款由公证部门提存,吴某某随后上访 4 年无果。
2018 年 6 月,信访纠纷移送街道调委会,前两次调解中,吴某某先后坚持商铺补偿、全价置换二室一厅住房,均因不符合政策失败。2020 年 10 月第三次调解时,调解员查明其独自照顾聋哑且患心脏病的女儿,经济困难。经协调,征收部门在原评估基础上上浮补偿,叠加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 5 万元,最终确定货币补偿 35.54 万元,同时联动民政部门解决其女儿救助问题。2021 年 1 月,双方签订协议,纠纷化解。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 “住改非” 补偿标准的法定边界与特殊家庭需求的平衡。根据《民法典》第 243 条,征收个人住宅需保障居住条件,但 “住改非” 的认定并非仅凭实际经营事实,需同时满足产权用途变更登记、合法经营审批(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持续经营记录三大要件。吴某某仅能提供房屋出租凭证,缺乏关键经营手续,征收部门按住宅标准评估补偿,符合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原则。
调解的突破点在于对《民法典》第 466 条合同解释规则的灵活适用 —— 在政策刚性框架下,结合其独自照顾重病残疾女儿的实际困境,通过补偿上浮、增补装修费用等方式实现权益倾斜。这种 “法理定底线、情理补温度” 的处理模式,既避免了 “住改非” 认定的泛化,又防止特殊群体因程序瑕疵陷入生活困境,为基层化解类似纠纷提供了 “规则 + 柔性” 的范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43 条: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个人住宅,应依法给予补偿并保障居住条件,禁止截留、拖欠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66 条:合同条款争议应结合上下文、合同目的及诚信原则解释,多语言文本词句推定含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