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房屋类型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益保护法律规定并非完全适用于所有房屋类型,其具体适用范围和保护力度因房屋性质、土地性质及地方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以下从不同房屋类型展开分析: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
1.私有住房
市场租赁:承租人通常不作为直接补偿对象,仅能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主张因征收导致合同解除的损失(如剩余租金退还、搬迁费),或通过租赁合同约定分配补偿。例如,若租赁合同未明确拆迁补偿分配,承租人仅能主张实际损失(如装修残值、停产停业损失),但需提供发票、经营流水等证据。
老出租私房(如历史遗留经租房):部分地区(如上海)赋予承租人接近所有权人的权益,例如可获得评估价格 80% 的补偿款及价格补贴,且有权优先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2.公有住房
直管公房:承租人享有特殊保护。例如,上海规定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可获得评估价格 80% 的补偿款及价格补贴,并优先购买安置房;北京推行 “申请式腾退”,承租人自愿交回使用权可获货币补偿,并优先配售共有产权房或公租房。
单位公房:部分地区(如广州)要求租赁期满后原则上由实际使用人承租,单位仅在特殊情形下(如应急安置)可继续承租。
3.经营性用房
承租人可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装饰装修残值补偿。例如,上海要求停产停业损失按前三年平均净利润或租金净收益计算,浙江规定补偿不得低于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 3 倍。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分配该补偿,如保康县法院判决承租人与出租人各获 50% 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
1.农村宅基地房屋
承租人通常无权直接获得土地补偿费,但可主张地上附着物(如自建房屋、装修)及青苗补偿费。例如,某农村房屋承租人因经营淋浴室被征收,法院判决其获得 60% 的地砖、墙砖补偿款及全部塑钢门、供暖设备补偿。
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拆迁补偿分配,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需通过诉讼主张实际损失。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房屋
承租人若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房屋(如补办手续),可作为适格被征收人主张补偿。例如,最高法判例支持某开发部因合法租赁集体土地并建设房屋,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补偿。
三、保障性住房
1.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仅能获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且需按合同约定腾退房屋。例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擅自转租、改变用途或连续 6 个月闲置,将被收回房屋。
部分地区(如上海)要求征收方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公房承租人提供保障性住房安置。
2.廉租住房
承租人可获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但无权参与产权调换。例如,某廉租房承租人因拆迁获得搬迁补助费及 6 个月临时安置费,但未获得房屋价值补偿。
四、特殊情形
1.转租与次承租人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中,次承租人可向承租人主张补偿,但不得超过承租人可获得的利益范围。例如,某商户转租商铺后被征收,次承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分配部分停产停业损失。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次承租人仅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无法直接向征收方索赔。
2.历史遗留问题房屋
如落政代为经租房屋、公私混合房,地方政策可能给予承租人特殊保护。例如,上海规定老出租私房承租人可获得 80% 的补偿款,且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