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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式可自主选择,不是 “一刀切”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这意味着,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完全在被拆迁人手中,征收方不得强制要求选择某一种,更不能以 “只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需排队” 等理由剥夺选择权。两种补偿方式各有优劣,被拆迁人需结合自身需求理性选择:

1)货币补偿:灵活性高,需警惕 “贬值风险”

货币补偿是指征收方直接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由被拆迁人自主购买新房或用于其他用途。其核心优势在于 “灵活”—— 被拆迁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房源(如考虑学区、通勤距离、房屋户型),也可将补偿款用于投资、养老等。但需注意两大风险:一是 “房价上涨风险”,若拿到补偿款后,当地房价短期内大幅上涨,可能导致 “补偿款不够买同等面积房屋”。因此,在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时,需要求评估机构充分考虑 “当前房价走势”,若补偿金额明显低于同地段新房均价,可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二是 “付款延迟风险”,需在补偿协议中明确付款时间(如 “征收方需在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将补偿款一次性打入被拆迁人指定账户”),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 “每逾期 1 日,按补偿款总额的 0.05% 支付违约金”)。

2)产权调换:有实物保障,需明确 “细节条款”

产权调换是指征收方提供安置房,与被拆迁人的原有房屋进行 “等价置换”(即 “拆一还一” 或按比例置换)。其核心优势在于 “实物保障”—— 无需担心货币贬值,且能直接获得住房,适合 “有长期居住需求” 的被拆迁人(如老年人、有子女上学需求的家庭)。但选择产权调换时,需在补偿协议中明确以下关键细节,避免后续纠纷:

安置房的位置:需具体到 XX XX XX 小区 XX 楼栋 XX 单元 XX 室”,避免使用 “XX 区域附近”“规划中的小区” 等模糊表述,防止征收方后续提供 “偏远安置房”;

安置房的面积:需明确是 “套内建筑面积” 还是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更能反映实际使用面积,避免因公摊过大导致实际居住面积缩水),同时约定 “面积误差处理方式”—— 若安置房实际面积比约定面积多 3% 以上,超出部分无需补钱;若少 3% 以上,可要求征收方双倍赔偿或更换同等面积安置房;

安置房的交付时间:需明确具体日期(如 2025 12 31 日前交付”),并约定逾期交付的责任(如 “逾期超过 90 日,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征收方需支付补偿款并赔偿损失”);

安置房的质量标准:需注明 “安置房需符合国家住宅质量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并要求征收方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避免拿到 “豆腐渣工程”。

例如,某被拆迁人原有一套 80 平米的住宅,选择产权调换后,与征收方约定 “置换 XX 小区 100 平米的住宅,套内面积不低于 85 平米,2025 6 30 日前交付”。若征收方后续提供的安置房套内面积仅 80 平米,或交付时间延迟至 2026 年,被拆迁人可依据协议要求征收方整改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