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范围有明确标准,不能少补漏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不少被拆迁人担心 “补偿被克扣”,其实《条例》已明确划定补偿范围,任何一项缺失都属于违法,被拆迁人可依法追讨。根据《条例》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必须包含以下四大核心项目,缺一不可:
第一,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这是补偿的核心,计算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评估时点需为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里的 “类似房地产”,指与被拆迁房屋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方面基本相同的房屋 —— 比如被拆迁房屋是市中心 90 平米的二手商品房,评估时需参考同地段、同户型、同年限商品房的成交均价,而非偏远区域的房价。同时,评估机构的选择并非政府单方面决定,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若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在 10 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搬迁费。这是对被拆迁人搬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补偿,包括家具家电运输费、人工搬运费等。各地通常会制定具体标准(如某省会城市规定 “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每平米 20 元计算,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支付”),若实际支出超过标准,可提供搬家公司发票、收据等凭证,要求征收方按实际金额补偿。
第三,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后未及时买到新房,被拆迁人需在过渡期间租房居住,此时征收方需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通常参考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水平(如某城市规定 “每月每平米 30 元,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若征收方直接提供周转用房(如临时安置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周转用房需满足基本居住条件(通水、通电、有卫生间),且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第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该项目仅针对经营性房屋(如商铺、写字楼、厂房等),需满足 “已办理营业执照”“实际用于经营”“依法纳税” 三个条件。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按被征收房屋前 3 年平均净利润计算(需提供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二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 “经营性房屋补偿标准” 计算(如某城市规定 “商铺每平米补偿 800 元,厂房每平米补偿 500 元”)。若因拆迁导致经营中断、客户流失,被拆迁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违约赔偿单、客户流失证明),要求征收方额外补偿合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