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前务必看清,维权有法定途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在拆迁流程中,“签字” 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 一旦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协议即生效,被拆迁人再想变更条款或追讨补偿,难度会大幅增加。因此,签字前必须谨慎,同时需知晓 “不满补偿时的合法维权途径”,避免因 “不懂维权” 而错失机会。
签字前:三大 “绝对不能”
第一,绝对不能签 “空白协议”。部分征收方会以 “先签字、后填内容”“签字后才能申请更高补偿” 为由,让被拆迁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这种做法极具风险 —— 签字后征收方可能填写远低于约定的补偿金额、缩短付款时间、变更安置房位置,而被拆迁人因无证据证明 “协议内容是后填的”,难以维权。若遇到征收方要求签空白协议,可直接拒绝,并明确表示 “需看到完整条款后再签字”。
第二,绝对不能忽视 “违约责任条款”。补偿协议中不仅要写 “征收方的义务”(如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还要写 “违约责任”—— 包括征收方逾期付款、逾期交房、安置房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以及被拆迁人逾期搬迁的责任。例如,可约定 “征收方逾期交付安置房,每逾期 1 日,按临时安置费的 2 倍支付补偿”;“安置房质量不合格,被拆迁人有权要求维修,并要求征收方支付房屋总价 5% 的违约金”。若协议中无违约责任条款,需要求补充,否则后续出现问题将 “无据可依”。
第三,绝对不能轻信 “口头承诺”。征收方可能会口头承诺 “签字后额外给 5 万元补偿”“安置房可优先选楼层”,但这些承诺若未写入协议,后续极可能被否认。因此,任何重要承诺都需以书面形式纳入协议,若征收方以 “口头承诺有效”“没必要写进协议” 为由推脱,需警惕其 “耍赖” 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