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无证房的补偿认定标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历史遗留无证房指因政策原因(如早期建房审批手续不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不规范)导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实际长期居住使用的房屋,这类房屋并非一律按 “违法建筑” 不予补偿。
首先是合法认定的时间节点。核心区分 “历史形成” 与 “突击搭建”。若房屋建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2008 年 1 月 1 日),或建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实施前,且一直由房主合法使用,未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通常可按合法建筑补偿。例如某城市 1990 年出台总体规划,1985 年建设的无证房,若能提供建房时的土地使用证明、居委会证明或邻居证言,可认定为合法房屋。
其次是认定的核心证据。需提供三类关键材料:一是建房时间证据,如老照片、建房时购买建材的发票、当年的户籍登记材料(证明房屋已作为居住地址);二是使用合法性证据,如近 20 年的水电费缴费记录、房屋租赁合同(若用于出租)、当地村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三是无过错证据,证明未办证是因政策原因(如当年未要求个人申请办证),而非房主故意规避审批。
最后是补偿标准的差异。合法认定的历史遗留无证房,补偿标准与有证房基本一致,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但若房屋存在 “超面积” 情况(如宅基地批准建 100㎡,实际建 120㎡),超建部分可能按 “重置成新价” 补偿(即建造房屋的成本价),低于市场评估价。若房屋被认定为 “可改正的违法建筑”,需先补办手续,再按合法建筑补偿;若被认定为 “不可改正的违法建筑”,则仅补偿建筑材料残值,无房屋价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