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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迟迟拿不到证?依《民法典》,这2条协议约定能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选了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常面临“住了5年仍没房产证”的困境,却不知这并非“常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办证意味着你尚未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存在被查封、拍卖的风险。破解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签订拆迁协议时明确2个核心条款。

首先是办证时限条款,必须写清“拆迁方需在安置房交付后XX日内(通常不超过90日)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约定“因拆迁方原因逾期办证的,按日支付房屋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其次是办证责任条款,明确拆迁方需承担全部办证义务,包括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规划手续等——部分安置房因拆迁方未缴清土地款导致无法办证,被征收人无需额外付费。

浙江某安置小区200户业主交房3年未办证,经查是开发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业主依据协议中“办证责任由拆迁方承担”的条款起诉,法院判决开发商限期补缴款项并协助办证,同时按每户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记住:没约定办证细节的协议,就是给后续维权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