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房产证的房子=“违建”?依《征补条例》及确权规定,4类无证房应获合法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实践中部分拆迁方以“无房产证”直接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拒绝补偿,该行为可能违反《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及相关确权规定——并非所有无证房均属违建,以下4类无证房的合法性需结合历史背景、政策依据综合认定,被征收人有权主张同等补偿。
第一类为历史遗留合法建筑,依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及地方历史建筑认定办法,若房屋建设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或建设时已取得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虽未办理房产证),因政策衔接问题导致无证的,应认定为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与有证房一致。
第二类为:农村宅基地合法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若房屋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仅因农村房屋确权工作滞后未办理房产证,且建筑面积未超过宅基地批准的用地面积、建筑高度标准,应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不得以“无证”降低补偿。
第三类为:单位福利分房、集资建房,若房屋来源为国有单位合法分配(有分房协议、房款缴纳凭证),因单位改制、产权移交流程未完成导致无证,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被征收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无其他产权争议的,应认定为房屋权利人,享有合法补偿权。
第四类为:未超期或合理超期的临时建筑,依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合法的临时建筑(已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应给予适当补偿;虽超期但因拆迁项目突然启动,导致无法提前拆除且未违反城乡规划的,可协商给予重置成本补偿。
如江苏某老城区拆迁案中,王先生持1990年街道办出具的《建房同意通知书》(无房产证),主张房屋为历史遗留建筑,法院依据地方《历史建筑认定与保护办法》,采信该通知书作为合法依据,最终王先生获1:1.2产权调换补偿,与有证房补偿标准无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