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房产分割 —— 登记方所有权与共同还贷补偿的平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8 年,李某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 30 万元首付款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剩余 50 万元办理按揭贷款。2019 年,李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共计 24 万元(含本金 15 万元、利息 9 万元)。2024 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对房屋分割产生争议:赵娟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李某则认为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仅同意返还共同还贷的 12 万元。经评估,案涉房屋市场价值 180 万元,剩余贷款 26 万元。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明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李某向赵娟支付补偿款 39 万元(含共同还贷 24 万元的一半及对应增值部分 15 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的权属认定与价值分割。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原则,案涉房屋登记于李某名下,且首付款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应认定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依法分割。法院采用 "房屋归登记方、补偿共同贡献" 的裁判思路,既尊重了婚前财产的归属基础,又通过计算共同还贷金额占总房款比例(24 万 ÷80 万 = 30%)及对应增值(100 万增值 ×30%×50%=15 万),实现了对赵娟婚姻存续期间财产贡献的公平补偿,符合《民法典》"照顾共同贡献方" 的财产分割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