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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赠与撤销纠纷 —— 物权登记与赠与撤销权的边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2 年,王与陈婚姻存续期间签订《房产赠与协议》,约定王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陈,待房贷还清后办理过户登记,但未对协议进行公证。2023 年,双方感情恶化,王起诉离婚并主张撤销房产赠与,陈则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办理过户。法院审理认为王享有赠与撤销权,判决驳回陈的过户请求,房屋仍归王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内房产赠与的撤销条件认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除公证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案涉房屋系王婚前个人财产,虽签订赠与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未发生转移,且协议未进行公证,不符合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需特别注意:夫妻间的房产赠与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丧失撤销权,即使陈实际居住房屋,也不能替代物权登记的效力。法院支持王的撤销请求,既遵循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原则,又保障了赠与人的合法撤销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