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分割 —— 婚前房产拆迁与人口安置的权益划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7 年,孙某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被征收,根据拆迁政策,按 "房屋面积 + 人口" 标准安置,孙某因已婚可额外获得 30 平方米安置面积。2018 年,孙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办理安置手续,取得一套 120 平方米安置房(原房屋置换 90 平方米 + 人口安置 30 平方米),登记在孙某名下。2024 年双方离婚,周某主张 30 平方米安置面积对应的价值 36 万元应归其所有,孙某则认为房屋系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周某无权分割。法院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向周某支付补偿款 36 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拆迁安置房中不同来源权益的析出与分割。根据拆迁政策,安置房包含两部分权益:90 平方米源于孙某婚前房屋,属其个人财产;30 平方米基于周某的婚姻关系及人口因素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房屋登记于孙某名下,但不能掩盖周某对 30 平方米安置面积的法定权益。法院采用 "整体折价、析出共有部分" 的处理方式,既尊重了婚前财产的转化形态,又明确了人口安置权益的归属,符合 "按权益来源划分财产性质" 的裁判规则。实践中,此类案件需重点审查拆迁协议、安置政策等证据,准确界定财产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