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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模式下,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遗产,死亡成员承包收益方可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慕某丙与张某育有慕某甲、慕某乙,慕某丙1999年去世。其遗产包括两处房屋及家庭承包土地中的份额。2020年,两处房屋拆迁获补偿款533267元,家庭承包的5.16亩土地被征收,获补偿款685205元。慕某甲诉请继承慕某丙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土地征收补偿款。法院判决支持其对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对应份额的继承,驳回其对土地征收补偿款的继承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经营权属于农户整体而非个人。慕某丙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是承包主体,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农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权,承包地不因成员死亡而减少。征地补偿款是对农户失去承包地的补偿,属于承包农户共同所有,而非某一成员的个人财产。慕某丙1999年去世,2020年的征地补偿款系其死亡后产生,不属于“死亡前基于承包获得的收益”,故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慕某甲作为承包共有人,可通过共有纠纷主张自己的份额,但无权继承慕某丙的对应部分。房屋属慕某丙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慕某丙的份额为遗产。拆迁补偿款是房屋的转化形态,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慕某甲作为子女有权继承相应份额,法院判决符合法定继承规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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