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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分得多于法定继承人的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苏某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及姐姐苏某某均先于其去世,苏某某的养女苏某甲为苏某的代位继承人。苏某的堂姐之子李某及其子李某某与苏某存在亲属关系,其中李某在苏某生前十余年间负责其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及丧葬事宜。苏某的遗产包括与李某某共有的房屋及李某保管的手表、钻戒各一。苏某甲诉请代位继承全部遗产,李某、李某某主张李某因尽主要扶养义务应继承遗产。法院判决:房屋中苏某的1/2份额由李某与苏某甲分割,李某给付苏某甲折价款xxx元;手表、钻戒归李某所有。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非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时的遗产分配规则。苏某甲作为苏某姐姐的养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属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且数额可多于继承人。李某长期照料苏某、承担生养死葬义务,符合“扶养较多”的条件,有权参与遗产分配。法院结合李某长期共同生活、负责日常及医疗照料、操办丧葬,付出远超一般亲属;苏某甲未举证证明对苏某尽过扶养义务因素判定李某分得多于苏某甲的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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