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但长期共同生活且育有子女,彩礼无需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华某某2018年11月相识,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登记。华某某收取李某某彩礼16万元,2022年8月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李某某诉请华某某返还80%彩礼,一审法院驳回其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双方虽未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按习俗举办婚礼,具备“夫妻之实”、共同生育一子并抚养至2周岁,期间必然产生生活费、抚养费等支出。上述情形表明彩礼已实际用于共同生活及子女抚养,若强制返还将显失公平。华某某在共同生活中承担了生育、抚养子女的责任,长期共同生活使双方形成紧密的家庭纽带,彩礼已融入家庭消费。法院驳回返还请求,既考虑了彩礼的目的性已通过“事实婚姻状态”部分实现,也体现了对妇女在家庭中付出的认可,符合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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