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否认亲子关系需提供充分证据,单方鉴定不足以支持主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甲与张某2015年结婚,2018年刘某甲生育一子,出生证及户口簿均登记张某为父亲。2021年刘某甲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又诉请确认孩子与张某无血缘关系,并由自己取得监护权,提交了一份显示孩子与案外人刘某乙有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辩称鉴定真实性存疑,拒绝配合重新鉴定,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应推定其为孩子父亲。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刘某甲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母亲能否仅凭单方鉴定否认子女与丈夫的亲子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这是维护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原则。张某作为丈夫,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被推定为孩子的父亲。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父或母否认亲子关系需提供“必要证据”。刘某甲提交的单方鉴定意见书存在真实性瑕疵,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未达到“必要证据”的标准。只有在提出否认的一方提供充分证据后,对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的,才能推定否认成立。本案中,因刘某甲证据不足,即使张某拒绝重新鉴定,也不能直接支持其主张。法院驳回诉请,避免了仅凭存疑证据动摇亲子关系对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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