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可附加条件,赡养费与医疗费应依法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贞育有六子女。2022年,子女商定由王某霞照顾父亲,其余四人每月支付2000元。2023年3月,四子女以父亲未平分农村土地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王某贞诉至法院,要求六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平均分担今后医疗费。法院判决:王某芝、王某霞支付2023年5月赡养费每人340元;自2023年6月起,六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40元;今后医疗费由六子女平均分担。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子女赡养义务的强制性及赡养费、医疗费的承担规则。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该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王某召等四子女以未分地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于法无据,法院判令其履行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赡养义务强制性的明确态度。法院综合考虑多项因素,最终酌定每人每月340元,既保障了老人基本生活,又兼顾了子女的实际负担。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赡养人对患病老人有提供医疗费用的义务。王某贞年事已高且可能产生医疗支出,法院判决六子女平均分担,符合“共同赡养、平等负担”的原则,确保老人能及时获得医疗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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