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全额返还,区别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涂某雄与蒋某珍通过微信相亲群相识,蒋某珍明确提出以给付彩礼作为交往及结婚的前提条件,涂某雄表示同意。交往期间,蒋某珍以各种生活开支为由多次向涂某雄索要钱款,涂某雄通过微信转账、红包及现金方式共计给付59220元,并赠送价值4223元的金戒指。后因蒋某珍以“给钱才领证”为由推脱结婚,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涂某雄诉请蒋某珍返还财物,一审法院判决全额返还,蒋某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蒋某珍的行为符合以下特征:(1)以结婚为条件明确索取财物,如初期提出“给6万彩礼才共同生活”“18万彩礼才领证”,后期以“给钱才领证”为由推脱;(2)索取财物具有持续性、单方性,蒋某珍多次以个人消费为由索要钱款,涂某雄被动给付,且双方无对等财物往来;(3)缺乏真实感情基础,双方长期异地,主要通过微信联系,蒋某珍主动联系多为索钱,对结婚消极回避,可见其目的是获取财物而非建立婚姻关系。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长期共同生活,蒋某珍索取的钱款及金戒指均未用于共同生活,故法院判决全额返还合法合理。恋爱中基于自愿的小额赠与通常无需返还,但本案中财物给付系基于蒋某珍以结婚为条件的索取,并非涂某雄的真实自愿赠与,故不适用一般赠与的规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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