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病后被遗弃,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及经济帮助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徐某贵与张某琴系再婚夫妻,2019年张某琴患脑出血,徐某贵初期支付医疗费并照顾,但后因与张某琴之女争吵,停止照顾、拒绝办理出院手续及接其回家。张某琴出院后由女儿照料,后被送往福利院。徐某贵两次起诉离婚,首次被驳回,2023年再次起诉,张某琴同意离婚。法院查明张某琴因疾病致残、无劳动能力,退休工资低,生活困难。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徐某贵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3万元、经济帮助金3万元;返还张某琴个人财物。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认定徐某贵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及相应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遗弃家庭成员”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且不以构成刑事犯罪为前提。徐某贵在张某琴患病后,先停止照顾、拒绝接其回家,后在张某琴试图返家时回避,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而入住福利院,长期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对张某琴的遗弃,符合“遗弃家庭成员”的构成要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琴因疾病致残、无劳动能力,退休工资不足以覆盖医疗及生活开支,属于《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徐某贵作为配偶,在离婚时应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法院结合其收入状况酌定3万元,符合公平原则。双方因遗弃行为长期分居,互不履行义务,且张某琴同意离婚,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合法有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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