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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攻读硕士学位,父母无法定抚养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静系史某华之女,2020年大学本科毕业,2023年初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史某华与王某静父亲于2023年2月调解离婚,离婚协议未涉及王某静的费用。王某静以无经济来源为由,诉请史某华每年支付生活费、学费等4万元。史某华辩称无支付能力。法院判决驳回王某静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成年子女攻读硕士学位是否属于父母法定抚养义务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限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具体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王某静已成年,本科毕业后续读硕士,不属于“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且无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故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法定条件。法院指出,硕士研究生应通过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自主解决学业及生活费用,这符合法律鼓励成年子女独立生活的立法精神,也与社会普遍认知中“成年后应自食其力”的价值观一致。若父母自愿承担成年子女的大学及以上教育费用,法律不禁止,但此为道德层面的自愿行为,而非法定强制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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