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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的钻戒和茅台,离婚时能要回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张某1,被上诉人为吴某1。张某1与吴某1通过网络直播相识,201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均起诉离婚,两地法院均判决准予离婚。张某1主张婚前赠与吴某1价值7000元的钻戒1枚及价值12000元的茅台酒2瓶,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诉请返还;吴某1辩称钻戒是一般赠与,否认收到茅台酒。一审法院认定钻戒不属彩礼,茅台酒无证据证明交付,判决驳回张某1请求;张某1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涉案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及是否符合返还条件。彩礼需符合“以结婚为目的、依习俗给付、具有一定数额”的特征。张某1赠与的钻戒虽以结婚为目的,但结合其价值及双方互赠戒指的情况,更符合婚前一般赠与,而非彩礼;茅台酒因张某1无法证明已交付吴某1,主张不成立。此外,张某1二审中承认婚后共同旅游一个月且有正常夫妻生活,不符合“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情形,故其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获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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