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继承人协议一致处分遗产有效,二审维持遗嘱继承判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罗某1,被上诉人为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罗某6、黎某、罗某7、罗某8、罗某9。本案因继承登记在罗金树名下的广州市xxx号房屋引发争议。罗某1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认为《房屋遗嘱》无效;罗某4、罗某6则依据《房屋遗嘱》主张全部继承。一审法院认定《房屋遗嘱》有效,判决房屋由罗某4、罗某6继承。罗某1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房屋遗嘱》的效力及遗产分割方式。罗某1主张该遗嘱形成于被继承人去世后,且无签名、无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但二审法院结合以下事实认定其效力:(1)遗嘱内容与罗少琼1997年的公证遗嘱、2008年《致姐兄弟妹信》内容一致,反映被继承人真实意愿;(2)全体子女均在遗嘱上签名确认“同意父母遗嘱内容”,构成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协议。即使遗嘱形式存在瑕疵,继承人的一致确认已弥补形式缺陷,协议合法有效。一审中罗杰威、罗国威死亡,二审依法追加其继承人参加诉讼,程序合法,未遗漏当事人。因全体继承人已通过签名确认的方式达成继承协议,应优先按协议处理,故罗某4、罗某6依据协议取得全部遗产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