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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二审对财产分割及抚养费请求不予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李某,被上诉人为陈某1。二人于新加坡登记结婚,育有两女,2020年3月起分居,子女随陈某1生活。陈某1起诉离婚,主张子女抚养权、分割共同房产等;李某不同意离婚,认为感情未破裂,同时要求调整房屋估值、降低抚养费、分割其他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陈某1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各800元,房屋按50万元分割,并返还金戒指等。李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分割及抚养费标准。李某主张感情未破裂,但双方分居一年多,陈某1坚决要求离婚,且李某提交的“被殴打视频”等证据反而证明双方矛盾尖锐,无和好可能,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二审维持离婚判决合法有据。李某二审中明确认可房屋价值50万元,一审按此分割符合双方意愿,予以维持。李某以无收入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但一审按每人每月800元判决,符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子女实际需求,且李某未提供无收入的充分证据,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二审主张分割宝马轿车,属于新增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二审中新增请求且调解不成的,应另行起诉。李某主张的租金、债权、新加坡财产等,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二审明确其可在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保障了其后续救济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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