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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隐匿遗产应少分,多笔遗产二审依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王某1,被上诉人为刘某、王某2、张某。被继承人王某某与刘某系夫妻,育有王某1、王某2,张某系王某某母亲。王某某2020年去世后,留有房产、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保险、车辆、抚恤金等遗产。一审法院对部分遗产进行分割,以“银行账户多、交易频繁,暂无法查清”为由未处理其余遗产。王某1上诉,主张刘某在王某某去世后转移财产,并要求分割未处理的房产、租金、美元、邮票等遗产。二审法院经查明,改判对多笔遗产进行详细分割,并因刘某隐匿遗产判令其少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遗产范围的认定及隐匿遗产行为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查明,王某某与刘某的银行存款、美元、欧元、港币、基金、车辆等均属遗产,刘某在王某某去世后转移的资金应纳入分割范围;刘某作为配偶,在王某某去世后擅自转移、隐匿大量存款,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故意隐匿遗产的,应当少分。二审法院据此酌定刘某少分其应继承份额的1/2,少分部分由其他继承人等额分配;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扣除实际支出后由继承人平分;车辆按协商价值分割,判归刘某所有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股权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未在本案中直接分割,可另行主张。二审法院的改判纠正了一审对部分遗产“暂不处理”的不当认定,明确了隐匿遗产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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