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能否要求继承人返还扶养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赵某1,被上诉人为邝某1、邝某2。被继承人邝某3患有精神疾病,无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邝某6均先于其去世,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姐姐邝某1、邝某2。赵某1系邝某3的外甥,自1977年起与邝某3共同生活并照顾其直至2008年去世。邝某3去世后留有两处房产,生效判决认定由邝某1、邝某2各继承1/2份额。赵某1诉请邝某1、邝某2返还其31年垫付的扶养费895125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请求;赵某1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赵某1作为非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邝某3尽扶养义务后,能否要求继承人返还扶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限于特定情形,邝某1、邝某2对成年且患精神疾病的邝某3无法定扶养义务。赵某1基于亲情照顾邝某3,属于自愿扶助行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受邝某2委托照顾或双方约定经济补偿,故无权要求返还扶养费。此外,赵某1若认为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主张分得适当遗产,但需在遗产分割时提出,其未在法定时限内主张,丧失相关权利。因此,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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