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婚后登记,产权归属看资金来源与婚前行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廖某1,被上诉人为肖某1、廖某2、肖某2。廖某怀与张洁原系夫妻,育有廖某1,2010年10月离婚;后与肖某1于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育有肖某2、廖某2。廖某怀2012年去世,遗留101房。101房登记在廖某怀名下,2011年7月15日签约购买、完税,9月14日登记,购房时间距其与肖某1结婚仅3天。肖某1等主张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诉请按法定继承分割;廖某1主张该房为廖某怀个人财产,自己应占1/2份额。一审法院认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肖某1占5/8,其余三人各占1/8;廖某1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四人各占1/4。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是101房是否属于廖某怀与肖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101房的签约、付款、完税均发生在廖某怀与肖某1结婚前,虽产权登记于婚后,但仅是对婚前购房行为的行政确认,资金来源与肖某1无关。廖某怀与肖某1在其与张洁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属出轨行为,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共同生活、经济混同”,否则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故该房应属廖某怀个人财产,其去世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二审法院的改判符合财产归属的法律认定标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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