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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另一半能要回吗?法律为你揭秘真相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在当今社会,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娱乐方式。然而,当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主播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回这些财产呢?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打赏行为的性质。在网络直播中,打赏通常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用户通过购买虚拟礼物换取主播的表演与平台的技术服务,打赏行为一经完成原则上不可主张返还。然而,当打赏行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

如果打赏一方与主播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为维持这种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打赏或转账,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因违反夫妻义务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诉请返还财产,但返还数额限于他人实际所得数额,平台分成部分不得请求返还。

然而,如果打赏一方与主播之间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打赏行为未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那么另一方可能难以主张返还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打赏行为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范畴,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例如,某对夫妻中,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大额打赏主播,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女方认为男方的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在离婚时多分财产。最终,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女方的诉求,判决男方少分财产。

面对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的问题,双方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财产处理权限和责任。同时,对于网络消费行为也应保持理性和节制,避免对家庭经济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如果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咨询刘颖新律师: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