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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离婚财产分割,只需要明确共同财产与债务范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高某某,被告为骆某某,双方因离婚纠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高某某称其与骆某某2002年相识,2004年12月结婚,2006年购买房产,2006年底骆某某到沈阳工作,2009年5月回京后将母亲和侄子接到北京,其与骆某某母亲关系差且因此争吵,骆某某以该理由拒绝要孩子,2008年6月其父亲查出肺癌至2010年3月去世,骆某某仅给5万元医药费且未参加葬礼,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骆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及依法分割财产,称2008年借给高某某父亲的5万元属共同债权,其欠姐姐读书费用xxx元、欠母亲和姐姐其他债务合计xxx元,2010年4月已归还母亲借款xxx元,认为高某某婚后有收入且资产净值约xxx元,要求一并分割。法院查明高某某与骆某某2004年12月28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11月骆某某以其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办理贷款,双方均认可房屋现值xxx元、贷款余额xxx元;自2007年起骆某某所在单位分年度授予其股票期权,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可行权数量2万股,行权股价xxx港元;骆某某提供的证券账户对账单显示总资产xxx元,高某某当庭认可;2010年4月21日、27日骆某某分别转出5万元、23万元,称用于归还母亲借款,截至辩论时其名下账户余额xxx元;双方均认可2008年给付高某某父亲治疗费xxx元,高某某称系赠与,骆某某称系借款,但均未提供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予以准许,共同财产包括涉案房屋、可行权股票期权、证券账户总资产及其他账户存款,骆某某离婚诉讼后转出的xxx元按共同财产分割,骆某某主张的债务因无证据不予采信,给付高某某父亲的xxx元因涉及案外人另行处理,共同债务xxx元依法分割,判决准予离婚,涉案房屋归高某某所有并由其偿还贷款,高某某给付骆某某房屋折价款xxx元,股票期权归骆某某所有,骆某某给付高某某相应折价款,证券账户资产及存款归骆某某所有,骆某某给付高某某相应分割款,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核心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认定及分割。首先,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准予离婚符合婚姻自由原则。对于共同财产,法院明确将涉案房屋、骆某某名下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证券账户资产及其他存款纳入分割范围,尤其针对骆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转出的xxx元,因无证据证明系合法债务偿还,认定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效防止了一方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权益。对于骆某某主张的欠姐姐读书费用及其他债务,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真实存在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不予采信,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关于给付高某某父亲的xxx元,因双方对款项性质存在争议且涉及案外人,法院决定另行处理,既避免了在离婚案件中对案外人权利的不当处分,又为后续解决该争议预留了空间。在财产分割方式上,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及双方权益,合理确定了房屋归属及折价款、各项资产分割金额,确保了分割的公平性,充分保护了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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