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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婚,婚姻效力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是亲兄妹,原告阿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系姑舅表兄妹关系。20xx年2月,双方按彝族习俗举行婚礼,20xx年11月25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丙、长子王某丁。原告主张确认双方婚姻无效;婚生女王某乙、王某丙由其抚养,婚生子王某丁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一个女儿的抚养费xx元至18周岁;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山地、林地、承包地赠与子女共同管理;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查明双方确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期间向宁蒗农商行大兴支行贷款xx元;信用卡贷款xx元已偿还完毕;部分财产涉及案外人权利或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阿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的婚姻无效;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长子王某丁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共同贷款xx元由双方各偿还xx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阿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系姑舅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符合法律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情形,因此其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认定为无效。关于子女抚养,法院综合考虑子女意愿、双方具体情况及子女身心健康需求,判决子女分别由双方抚养且互不支付抚养费,符合《民法典》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财产与债务,因部分财产涉及案外人权利或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未在本案中处理;共同债务中已清偿的部分不再认定,未清偿的贷款由双方平均承担,体现了对实际财产状况和债务真实性的审查与合理分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