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继承难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陈老伯在城中村有一套自建房,婚后与妻子李阿姨共同居住。该房拆迁后获得三套安置房,登记在陈老伯一人名下。陈老伯去世后,其子女与李阿姨就房产继承发生争议。子女认为该房属于父亲婚前财产,李阿姨则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1. 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如何认定?
3. 配偶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什么权利?
法律分析
1. 拆迁补偿的性质认定
原房屋的补偿:基于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原则上仍属个人财产
安置房面积补偿:若因婚姻关系获得额外面积,该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装修、添附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期间共同投入,应予以分割
2. 实务处理要点
需查清拆迁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
区分补偿款中的"人头费"与"面积补偿"
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对财产转化的影响
继承分割方案
1. 先析出李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通常为50%)
2. 剩余部分作为陈老伯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平分
3. 考虑实际居住需求,可采取折价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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