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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瞒财产,离婚时未告知房产信息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离婚时,一方隐瞒自己名下的房产,另一方如何追回损失。

在离婚时,如果一方隐瞒了自己名下的房产信息,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这种情况,是有办法追回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与孙某协议离婚时,孙某隐瞒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产。李某在离婚后发现孙某的隐瞒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属于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但由于孙某存在隐瞒行为,法院判决孙某少分该房产。

如果在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房产信息,建议尽快采取以下措施:

1. 收集证据:包括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购房合同等,证明对方隐瞒房产的事实。

2. 及时起诉:在发现隐瞒行为后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申请财产保全: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继续转移或变卖房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回被隐瞒的房产或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