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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产是否能作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继承人能否要求独占该房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继承人能否要求独占该房产份额,主要取决于继承时是否有明确的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房产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婚后继承的房产如果没有明确指定只归一方所有,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了房产只归一方所有,那么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继承人可以要求独占。

举个例子,李小梅和肖云结婚后,李小梅的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产。李小梅的父亲未留下遗嘱明确指定房产只归李小梅个人所有。李小梅继承了该房产后,肖云主张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小梅的父亲未明确排除肖云的权益,且该房产在婚后被用作共同住所,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李小梅所有,但李小梅需对肖云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和双方的贡献进行计算。

为了避免继承房产在婚姻中引发的纠纷,普通人可以在继承时或婚姻期间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约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房产的归属,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保留证据:保留房产继承的相关文件和遗嘱,以便在必要时证明房产的归属。

咨询专业人士:在涉及房产继承和分割等复杂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