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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后使用继承的房产作为住所,离婚时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方婚后继承的房产,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用作住所,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继承时是否有明确的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房产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婚后继承的房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房产只归一方所有,则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排除配偶的权益,或者继承是通过法定继承方式完成的,那么该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小赵在婚后继承了其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遗嘱中未明确指定该房产只归小赵个人所有。小赵和小钱一直将该房产作为共同住所。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小钱主张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遗嘱中未明确排除小钱的权益,且该房产在婚后被用作共同住所,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小赵所有,但小赵需对小钱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和双方的贡献进行计算。

为了避免离婚时房产归属引发的纠纷,普通人可以在继承时或婚姻期间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约定: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房产的归属,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保留证据:保留房产继承的相关文件和遗嘱,以便在必要时证明房产的归属。

咨询专业人士:在涉及房产继承和分割等复杂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