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与陈某2婚姻家庭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陈某1与陈某2于2020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经济问题,双方多次争吵,自2020年春节起分居至今。2020年8月23日和2020年12月27日,双方共同购置了两辆小型轿车,分别登记在陈某2名下。2020年1月15日,陈某2未经陈某1同意,将其中一辆小型轿车转让给他人,转让价款去向不明。陈某1于2020年1月17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陈某2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以下简称1801房)及两辆小型轿车,并冻结了陈某2的银行存款。经评估,1801房现值为571.1万元,两辆小型轿车分别价值5.3万元和14万元。陈某1主张,1801房虽为陈某2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陈某2擅自变卖车辆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或不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中,1801房虽为陈某2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陈某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陈某1同意擅自变卖车辆,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和去向,其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陈某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少分。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