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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李某离婚后房产及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与李某于2020102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22020年,吴某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龙湖房产和海南房产。龙湖房产系婚后购买,登记在吴某名下,尚有贷款未还清;海南房产则因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以母亲名义购买并登记,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过户至双方名下。吴某主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要求在分割财产时对李某少分或不分。李某则认为吴某存在恶意制造债务的行为,应对其少分财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龙湖房产登记在吴某名下且由其偿还贷款,从便利性及双方实际需求出发,该房产应归吴某所有,但吴某需向李某支付相应的折价款。海南房产虽已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吴某同意擅自变更购房人,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财产,应适当少分。关于吴某主张的保单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审查贷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吴某提交的证据虽显示贷款用于家庭支出,但缺乏明确的还款记录及与保单现金价值的关联性证明,难以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在分居期间的银行存款及投资行为,因涉及第三人且缺乏明确证据证明其转移财产的意图,不应在本案中直接处理。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财产贡献,吴某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8%,李某分得42%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